浙工大党[2012]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校院二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效推进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党建重要内容,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一起部署、落实、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各二级单位、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切实做到: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民主生活会,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重视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研究处理;
(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帮助有关部门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推进校(院)务(党务、信息)公开,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每个聘期签订一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针对职责要求设置相应的责任书内容,校、院(机关处室、产业、后勤等)二级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和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传递。各二级机构要向下属部门进行责任传递,使责任传递覆盖学校三级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岗位,形成全校性任务分解机制和责任传递网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落实上级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安排学校反腐倡廉年度任务。校、院(机关处室、产业、后勤等)二级机构要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内容进行学习和研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检查制度,由学校对各二级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步探索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体系。年度检查要形成总结材料,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反馈给各二级机构。学校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纳入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体系,将廉洁自律要求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各二级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关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疏于教育和监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于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于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浙工大党[1999 ]39号 浙工大 [1999 ]40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