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搞好校园建设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处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向处长负责。
二、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学校和处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定期召开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重视调查研究,经常听取分管科室的工作汇报,督促和检查所分管的科室主任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廉政制度建设等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强化勤政廉政意识,提高服务师生的自觉性。
(三)对所分管的科室主任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警示;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行处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管理。
(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学校和处室有关规章制度。
(六)分管负责人及所分管的科室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科室成员对分管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对处行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和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行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任期内有效,责任书一式三份,处长与责任人各执一份,处办公室备案一份。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与处长重新签订责任书并履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