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处内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各科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各科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向本科室科长(主任)负责。
二、责任内容与要求
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党内外的监督,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廉洁自律条例》,做到:不收受在校施工或即将到校施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擅自向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得从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向施工单位报销个人的各种费用;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房屋装修、乔迁新居等机会,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敛财;在签订各项工程合同时,签订廉洁自律协议书,并务必遵守。
(二)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学习党纪政纪条例,切记身处高危岗位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三)根据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并贯彻实施。
(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定期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接受科长(主任)对涉及廉洁方面的不良行为的及时提醒警示,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科、处领导报告。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责任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处行政统一领导,处党支部和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与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与年终考评等级评定、年终评优挂钩。
(三)各科室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对各科室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浙工大党[1999]39号)实施责任追究。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任期内有效,责任书一式三份,科长(主任)与科员各执一份,处党支部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