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作者:来源: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发布日期:2014-12-19浏览次数:406

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为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本人特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党内外的监督,遵守《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廉洁自律守则》,不收受在校施工或即将到校施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擅自向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得从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到施工单位报销个人的各种费用;不利用本人、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房屋装修、乔迁新居等借口,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敛财;不向外单位透露和传递有关工程招标、工程款支付、基建档案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和秘密;在签订各项工程合同时,及时与施工方签订廉洁自律协议书。

    三、岗位职责履行到位,无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强。

    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学习党纪政纪条例,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切记身处高危岗位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提醒,主动提醒别人;结合实际,积极查找本岗位廉政风险点,认真开展廉政风险自查自纠工作,准确查找问题,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如有需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六、接受处领导和各科室主任对涉及廉洁方面的不良行为的及时提醒警示,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科、处领导报告;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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