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官方网站
资产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实验中心  仪器设备  资产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土木学院      发布日期:2022-11-07      浏览次数:54

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开支,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及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清查﹑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九条 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部门,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学校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条 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对各类具体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制订各类具体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负责各类具体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做好相关国有资产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绿化和家具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涉及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商标权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持有、经营、监督和日常管理,并承担投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送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追加投资外,不再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 容大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学校委托其管理的后勤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对所属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协助资产处做好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是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到账、卡、物核对交接无误。

(三)负责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负责具体资产的清查、盘点和账实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五)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并根据学校决议,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及所属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各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基本建设支出应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各使用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要优先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学校提出报批,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货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的范围是学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一般一年以上)不需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不得为非学校所属控股企业担保。进口减免税产品在海关监管期五年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公司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对无形资产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处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同意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以下的报批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处置申请,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提供资产价值、技术鉴定、评估确认、损失处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三)审批。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实物处置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学校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和处置结果进行相关国有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校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关注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及时反映学校资产的状态,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为建立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工大〔200830号)同时作废。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