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产业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4-14浏览次数:20

浙工大发202527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师资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关于促进人才交流共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5年浙江省“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学校《浙江工业大学促进人才交流共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教授”,是指由我校聘请,以兼职或双聘方式承担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及校企合作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学科领域及产教融合急需方向。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产业教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无学术不端或行业不良记录。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65周岁。聘请为 浙江省级“产业教授”应在我省企业全职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

(四)具有较强教学能力、拥有丰富企业工作或工程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与学校人才培养、学科的发展和建设相适应,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企业创新、创业类项目入选专家,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高管,且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学校有较好的产学合作基础。

第三章  聘任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产业教授”由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制订聘用计划,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组织拟聘人员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聘任“产业教授”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审批表经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提交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

 “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可根据“产业教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通过审批的“产业教授”,学校、二级单位、派出企业与其签订四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职责任务、考核管理、薪酬待遇、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产业教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参与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及实践教学,指导毕业论文、创新创业项目,开设前沿技术讲座或实践课程。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信息,帮助学校不断更新课程内容。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开展合作,参与师资培养。联合专职教师开展研发项目,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供行业见解和实用技能,促进专职教师的职业发展和知识更新。

(三)积极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推动协同育人,搭建起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九条 “产业教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以聘用协议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期满考核在聘期结束一个月前进行。主要考核“产业教授”在聘期内的协议目标实现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产业教授”提交期满考核材料,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保障措施

    第十条根据“产业教授”所承担的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二级单位“产业教授”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产业教授”具体承担的工作量及业绩绩效给予一定的酬金,由聘任二级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符合奖励范围及标准的,可按校内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产业教授”如存在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校规章制度,或未履行协议约定职责且整改无效,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等,可解除聘任协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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