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35

浙工大党〔2020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健全完善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须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学生培养、学术活动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课堂、公共场合或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从事非法传教的行为;

四、煽动暴力或反动情绪的行为;

五、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十一、因疏于管理、失察造成所指导的学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等问题;

十二、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歧视学生;

十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四、违规使用、套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十五、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六、一稿多投或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不当署名;

十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伪造学历、学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或干扰、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或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二十一、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二十二、猥亵、性骚扰他人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十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十四、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财产,或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二十五、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发现和受理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证据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师德师风问题受理范围的。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为师德失范行为接受举报和调查取证单位。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如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师德师风问题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院、社科院以及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将举报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予以受理;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受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组成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3人。调查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情节复杂的,经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报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执行。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处理决定,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

五、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六、解除。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七、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在以下方面的资格: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视情节作出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处理涉及执行期限的,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有关处理决定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应当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中共教师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校处理权限范围内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最终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申诉和解除


第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或有新证据证明原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7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理执行期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应当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处理解除后,教师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或者资格。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第十九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但所受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六章  问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坚持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及所在单位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举措落实有效。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学校各职能部门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的联动机制,实施教师师德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师德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师德建设体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全体在职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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