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2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我校合作开展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提升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推进学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指南》,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选拔优秀骨干、派往一流高校、师从知名导师”原则,选派一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到海外高校学习研究,开阔学术视野,跟踪学科前沿,加快学校新一代青年学术骨干和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
第二章 选派规模和留学类别
第三条 选派规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选拔工作。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进行课题研究或科研合作。
第四条 留学类别: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三章 申请人遴选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遴选条件及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须为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实验室或管理骨干,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并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访问学者类别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七)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八)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
(二)各学院(部)、校直属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做好选派计划,推荐当年拟选派人员。对推荐人选要提出留学目标要求,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人事处对学校各二级单位推荐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报条件、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章 评审专家条件及组成
第七条 评审专家条件:
(一)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住)权,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为人公正、工作严谨;
(二)具有较强学术素养,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参与评审专家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并具有三个月以上出国交流经历。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
(一)人事处审核被推荐专家资格,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
(二)专家库以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相结合方式组成。
第六章 评审内容标准及纪律
第九条评审内容及标准:
(一)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从申请人身心健康、意识形态、学术业务水平、出国学习必要性、国外留学单位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
(二)坚持以德为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注重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评审纪律: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
(二)评审组织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应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人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七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材料审核或面试进行。
第十二条人事处根据申请人专业背景情况从专家库中抽选符合要求的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保每位申请人至少由3名及以上专家对其进行评审,且至少有3名专家所从事专业与申请人专业相近或一致。评审过程中应避免各学院单独分别进行评审的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需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二级单位推荐意见等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并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逐项打分,标记总分,排序确定拟推荐人选。评审意见须经所有专家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章 评审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经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审结果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对拟推荐人选需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人事处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后将人选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九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校内待遇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研修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2〕11号)执行。
第十章 派出及在外管理
第十八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二级单位、学科与其进一步明确出国研修的具体任务及回校后体现研修成果的具体指标;学校进行行前教育。出国期间,留学人员需与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学科保持联系,及时交流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结束研修后,应按期回国,回校报到时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研修总结和合作教授的评价材料,并在二级单位或学科范围进行学术汇报。留学人员回国后6个月内,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研修申请表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工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