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领军人才、青年英才、国际化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引进工作,创新人才引进与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人才选拔和聘用制度,学校对部分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年薪制聘用管理。为规范年薪制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薪制聘用管理原则上在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实施,引进的对象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主要面向以下三类人员:
(一)符合国家与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外专项目,或浙江省高等学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的评选条件,具备在三年以内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优秀学者;
(二)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急需的紧缺专业领域,具有丰富海外学习与研究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
(三)对接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符合学校产学研发展需求,具有较强工程技术应用和科研成果产业化能力的人才。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聘用管理的引进人才,一般不纳入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管理的方式,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考核与管理坚持标志性成就(教学科研成果、或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或科研成果产业化等)为导向和严格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标准确定
第四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年薪总额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的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发展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与引进人员在以下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报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非华裔外国专家,经学校认定具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或外专项目的实力,聘用后每年能在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年薪指导标准为50~80万元。
(二)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国内知名高校与科研院所担任教授职务的学者,经学校认定具有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或浙江省高等学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实力,聘用后每年能在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基本年薪指导标准在30~45万元。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3年以上连续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指获博士学位后全职或全时在海外工作的经历,不包括同时与国内单位保持聘用关系,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所在学科属自然或工程技术领域,经学校认定具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的实力,或所学科属于人文社科领域,在学科领域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的杰出青年人才,聘用后能全职在学校工作,年薪指导标准为30~45万元。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应用和能力,经所在学科和学校评估认定,能够对接国家和区域战略产业发展和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在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应用型人才,聘用后能全职在学校工作,基本年薪指导标准在20~40万元。
第五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年薪由基础年薪(占75%)和绩效年薪(占25%)构成。基础年薪包含工资、各类津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绩效年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学校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年薪制聘用人才的工作需要,在首个聘期内配备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七条年薪制聘用的人才在聘期内可申报校内人才工程项目,入选后仅给予人才称号,但不享受人才工程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年薪待遇、聘期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经协商后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聘期任务包括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人才培养、高层次科研、科研成果产业化、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年薪发放管理
第九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基础年薪部分按月发放。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为其购买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外籍教师的保险购买参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所得税由学校在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绩效年薪部分按以下三种情况发放:
(一)在聘期中成功入选合同中约定的人才工程项目(或相当层次人才项目)的,学校在入选当年全额发放聘期绩效年薪,并根据《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可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执行所入选的相应人才项目的薪酬等待遇。
(二)在聘期中提前完成除入选人才项目任务之外其他考核任务的,学校在完成任务当年将其累积的绩效年薪一次性发放,且自次年开始按照其约定的绩效年薪发放至聘期结束。
(三)聘期结束后,未能入选相应层次的人才工程项目的,学校将根据其聘期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其所累积的绩效年薪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年薪制聘用人才在聘期内全部完成约定考核任务后,取得的与考核任务相同层次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根据学校教学超工作质量或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获得相应奖励。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年薪制聘用人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校内教师执行,不与待遇挂钩。终期考核由学校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时组织实施,由个人提交聘期工作总结并做述职报告,用人学院(研究院)提出考核意见,学校结合其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和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做出考核结论。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年薪制聘用人才的终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和后续聘期的待遇。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实施校内结构性薪酬和考核管理体系,也可向学校提出续签年薪制聘用合同申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用人学院(研究院)对其聘期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和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续聘(续聘年薪应适当降低)、转入校内结构性薪酬体系或不再续聘等建议,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年薪制聘用人才因重大疾病休长病假,或女性聘用人员休产假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可适当延长考核期限(延期时长等同病假或产假时长),其聘期内教学科研考核任务不变,其延长的考核期内薪酬按照学校结构工资制人员标准享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