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3765人才工程”,集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推进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基础上,继续实施“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二条 “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遵循“突出重点、带动整体,明确目标、协同创新”的原则,围绕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建设目标,重点培育和支持具有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能力的创新团队,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内知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在现有创新团队基础上,继续遴选30个左右创新团队,到2020年形成60个左右面向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的创新团队,其中10个左右为重点创新团队。
第二章 任务目标 第四条 创新团队围绕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进一步凝练学科特色方向,培养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和省教学科研项目,形成核心关键技术,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对产业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力争入选省级以上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国内知名的新一代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重点创新团队面向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需求,以承接大项目、培育大成果、建立大平台、产生大贡献为己任,推动学科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力争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创新研究群体资助计划”,造就若干名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杰出学者。 第六条 创新团队在获取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获得成果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培养拔尖优秀人才、入选人才计划、召开高水平学术会议等方面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签订目标任务书。工作目标由组织实施部门按要求负责审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方向,具有开创性、探索性,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应处于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有良好基础,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品德高尚,治学严谨。 重点创新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省特级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级成果获得者等。 第十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紧密型研究集体,组成人员一般要求5人以上,重点创新团队10人以上,具有集中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时,可根据其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每二年遴选一次,五年为一个支持周期。遴选程序为: (一)具备上述申报条件的研究团队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目标责任书》,并有全体成员共同签署的团队合作声明; (二)学校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初审;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研究团队进行集体答辩,提出资助意见; (四)学校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学校聘任创新团队负责人,并与之签署《浙江工业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创新团队5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重点创新团队100万元经费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核定,根据工作目标完成进度按年度下拨。资助经费可用于团队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由获资助创新团队统一支配。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团队在人才队伍梯队培养上积极探索实施政策特区。资助经费的50%可用于创新团队成员培养和引进人员、博士后津贴支持以及聘请团队顾问或秘书等人员经费。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的研究方向和工作重点,聘请相关领域内的院士或国内顶尖专家(人文社科类)担任团队顾问,管理和统筹相关资源,确保团队协同创新和学术方向的统一。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并在校园网建立创新团队业绩考核档案。创新团队每年须填写《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学校。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创新团队可进入重点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要关心、了解、掌握获资助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创新团队成员在参加出国进修、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岗位聘任以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提出调整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学校视情况作出重新聘任负责人或取消该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入选省部级创新团队的研究团队可申报重点创新团队,学校经费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由人事处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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