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研修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601

浙工大发[201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实施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加快教师队伍的国际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国际视野,学校决定实施“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研修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海外支持计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派往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原则,学校积极鼓励教师赴世界一流大学、学科或研究机构进行高层次学术研修。优先支持研修合作院校为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大学,或研修合作学科为全球排名前30位的学科,或研修合作机构为该领域全球知名研究机构,或研修合作导师为该领域全球著名专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四条 具有学术发展潜力,通过“海外支持计划”的研修,能够成为既具国际学术视野,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带头人。


    第五条 研修内容应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研修目标和计划。


第三章 支持类别


    第六条 “海外支持计划”分以下四个类别:(1)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者(包括基金委面上项目、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2)获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项目资助者;(3)获国外学校(研究机构)邀请并获得对方经费资助者;(4)入选学校“朝晖计划”资助者。


第四章 支持待遇


    第七条 支持期限为3-12个月。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工资全额发放,对符合第二条学校优先支持的人员,岗位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其他派出人员岗位津贴按50%发放。


    第九条 支持类别(1)-(3)派出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及国际旅费按项目资助规定执行;类别(4)派出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及国际旅费等,由学校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提供;若同时列入两个项目及以上资助,按就高原则资助。


    第十条 支持对象办理出国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或项目资助方承担,可报销的项目:出国护照费、签证费、海关和机场费、出国国内旅费(来回单程)、经学校同意参加的外语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在国(境)外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产生的会务费、旅费,个人可事前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人事处、外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可按财务规定从其学科或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海外支持计划申请表》,由学院、学科、申请者共同确定海外研修计划,研修计划应明确海外研修期间的具体任务及回校后体现研修成果的具体指标(如高水平论文发表、双语课程开设、科研项目申报、国际合作交流、人才智力引进等)。申请表经所在学科、学院推荐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派出前须与学院、学校签订《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海外支持计划派出协议》。研修期间,需与学校、学院、学科保持联系,及时交流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结束研修任务回校报到时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研修总结和合作教授对其的评价等材料,并在学院或学科范围进行学术汇报。


    第十五条 支持对象回国后6个月内,由所在学院根据支持对象研修申请表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学校建立支持对象回国后续发展的跟踪服务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全球大学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报》排名;学科排名参照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排名;著名专家为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或相当层次的专家;知名研究机构为所研修专业领域内世界公认的研究机构。


    第十七条 涉及出国管理的其他事项按《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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