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办法》(浙委办[2004]75号)和《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特级专家的各项待遇,充分发挥特级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组织部、人事处以及特级专家所在学院共同负责特级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充分发挥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为他们参加科技与产业服务、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和科技文化建设等活动创造条件。 三、建立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联系制度。主动听取特级专家对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决策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特级专家在校内各类学术组织中的作用。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特级专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学校在浙江省特级专家申报科研项目、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安排;在课题组人才引进和科研助手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解决。 五、建立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信息库,记录特级专家的基本情况、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等重要信息,为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供依据。对特级专家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重要研究成果、突出业绩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 六、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每年两周学术休假或统一安排的休假活动外,学校为特级专家每两年提供半年学术假,为特级专家公务活动安排用车,支持特级专家开展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七、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在岗工作期间不再进行岗位聘任和考核,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外,学校从2006年1月起按每年10万元(含税)标准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八、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二级医疗待遇,每年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外,由校医院指派专人每月与特级专家保持一次联系,及时掌握特级专家健康状况。 九、特级专家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可继续从事业务工作。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校内特级专家有关待遇: 1、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调离浙江工业大学; 3、当选为两院院士; 4、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