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人才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107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人才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才经费使用效益,加快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建设一支与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一流师资队伍,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经费是指以师资培养为目的,以人才培养资助经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各类人才配套经费等形式,由国家、省市、学校和其他机构资助教师个人和团队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校的人才经费以不重复资助、按高限补足为原则,即个人或团队获得两项以上人才经费资助时,学校按高限补足差额,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条  人才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条件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实验室维修、图书资料订购等。


(二)学术梯队建设: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培养费用、人才引进资助、外聘人员津贴。包括团队顾问津贴、兼职教授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团队成员进修培养、外聘技术人员津贴等。申请外聘人员津贴支出需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外聘人员津贴支出审批表》。


(三)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合作交流、出版学术论著,以及主办、参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等。


(四)其他:与培养期内的研究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分期资助的人才经费,学校对获资助者进行阶段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停止后期经费资助。由国家、省市和其他机构资助经费的拨款和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培养期结束后应按培养目标进行考核,根据需要学校可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人才经费获资助者因考核不合格、辞职、出国逾期未归、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完成培养目标,按资助协议应退还学校全部经费。由国家、省市和其他机构资助的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者,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被培养人员,取消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学校有权追回全部培养经费。


第八条  人才经费单独建本,专款专用。日常经费使用由获资助者审批。人才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人事处、计财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由国家、省市和其他机构资助的人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在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的同时,亦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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