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363

1、 凡是校正式在编职工,经所在部门同意,均可参加在职进修。


2、 学院进修人员在取得学位后,学校支付50%的培养费,其余部分由个人与所在部门承担。机关进修人员在取得学位后,学校支付75%的培养费。中层干部在职攻读学位,须列入干部培养费。个人承担部分可由横向科研经费支付。


3、 经学校批准参加短期高级研讨班或国内访问学者等人员的进修费由学校承担,进修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由个人与所在部门承担。


4、 进修人员就读期间,工资照发,可照常参加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不脱产进修人员,所在部门可酌情减免其工作量;脱产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由个人与所在部门承担;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而停发津补贴者,学校给予300元/月的助学金9最长不超过3年)。


5、 进修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给予引进博士相同的科研资助金。


6、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签定培养协议,进修期满后应在学校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自费出国、辞职及调动工作的人员,须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及违约金。


7、 独立核算部门职工进修培养,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部门自理。


8、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 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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