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4-24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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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08]3号文件精神,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近期进行。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本校在职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申请者应系统担任一门以上本专科或研究生课程(列入教务处、研究生院、成教学院教学计划),本次认定教学任务的截止时间为本学期末。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精神,2004年10月28日以后进校、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教师(进校前已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一年以上者除外)如未接受导师指导,则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学历要求:申请者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可视同合格学历;党校学历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2、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或测试(教授、副教授除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各学院(部)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各学院(部)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有关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督导组人员组成,成员为5或7人,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专家组负责各学院(部)申请者教学能力的考察。 
  对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采取面试、查阅教案、试讲等适当形式,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纸质另行提供)。其余人员可综合其近3年的教学效果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测试和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3、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根据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浙语[2000]10号文及《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对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4、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凡参加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 
  5、身体检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来执行。在这次教师资格认定中,申请人员若参加过2007年下半年由校医院组织的体检,可持原体检表(含各类检验报告单)到校医院,由校医院根据体检要求确认是否体检合格,若体检合格,则不用重新体检,其余人员(含体检表丢失者、体检不合格者及未参加过体检者)须到校医院参加体检。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或任教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教授、副教授和博士除外);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7、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所在学院(部)应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等进行仔细审核,确认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上报复印件上逐份加签审核人姓名,加盖学院公章。 
  所有材料根据材料清单(附件1)顺序整理,并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一只),档案袋面粘贴材料清单。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4月24日―5月4日  学院(部)组织教师申请,并校验申请人相应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将初审合格人员填入《浙江工业大学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汇总表》附件2),持汇总表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至个人简历栏)。 
  2、5月5日-5月6日  申请人员到校医院体检,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体检当天早上空腹,体检费每人35元。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请教师务必按时到校医院体检,逾期恕不受理。 
  3、5月7日―5月14日  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员的教学能力、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测试和鉴定,将结果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相关栏目,并将申请人员有关信息输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单机版辅助软件”(  软件安装程序及使用说明另行通知),生成上报数据。录入时,请对每位申请人员所有信息一一仔细核对,确保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准确无误。 
  4、5月15日―5月16日  各学院(部)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附件3),将申请人员申请材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含电子表)及生成上报数据(导出单机版合并文件)报人事处审核。 
  5、5月19日―5月21日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五、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认定工作中若有问题请与人事处师资办联系,  联系电话:8832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