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7年度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现已开始,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申请的范围和对象 专门从事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均可申请发给《荣誉证书》。 二、任教年限的计算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截止至2007年6月底。 三、《荣誉证书》申请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人事处网页“表格下载”―“人事科” 栏下载),请于2007年6月15日前送交学校人事处(A-220办公室); 2、学校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 四、《荣誉证书》的使用 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持有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