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现工人技师聘任工作的正常化,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的暂行办法》(浙工大人〔2004〕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技师聘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及组织机构 技师聘任贯彻“考聘分离、强化聘任、择优聘任”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技师聘任制。 学校成立技师聘任领导小组,确定年度技师聘任岗位职数;成立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工人技师聘任考核评审工作。 二、技师聘任范围 2006年11月30日正式在册的在职职工。 三、技师聘任基本条件 受聘工人技师除应符合浙工大人(2004)19号文件规定的技师考评申报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相应工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 2、现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 3、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聘任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技师聘任综合考核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提交技师资格证书、学历、奖励证书及技术成果证明(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2、成立部门(单位)技师聘任推荐组。各推荐组根据岗位职责目标、任职条件、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排序,填写《申请汇总表》,《技师聘任综合考核表》用A3纸复印15份; 3、召开学校技师聘任考核评审会。学校技师聘任委员会在听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介绍后进行评审,经投票表决,确定技师拟聘任人员。 4、经公示后,由人事处发文公布。 五、时间安排 11月20日前,个人提出申请,各相关部门(单位)技师推荐组审查、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11月30日前,学校召开技师聘任考核评审会,确定技师拟聘任人员。 六、聘期管理 工人被聘为技师后,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每年进行岗位考核,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事实认定次月起应予以解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 3、发生较大工作事故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技师被解聘后,从解聘之月起停止执行相应工资标准,按重新聘用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