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6-04-19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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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协七届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提升浙江省青年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知名度,活跃学术交流氛围,增强浙江省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凝聚力,加快我省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2003〕2号文件精神,经浙江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浙江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以下简称“育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才工程”由浙江省科协主办。资助资金由浙江省科协提供,同时接受境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业的捐助。
    第三条 “育才工程”资助内容:
    1、资助我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出国、出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的往来交通费用;
    2、资助我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各学科、各门类的优秀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
    3、由省科协推荐并入选为“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才培养资助经费。
    第四条 获得“育才工程”资助的条件是: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祖国和我省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在某个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具有浙江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的会员资格(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会籍),且按规定交纳会费;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以申报当年计);
    第五条 “育才工程”资助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主要是指:
    1、由境外学术团体主办、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2、在境外召开并且申请资助人在申请时尚未召开;
    3、会议学科等级必须是二级及以上;
    4、会议主办者、会议议题和内容必须与申请人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的学科领域相关。
    5、有受邀作学术报告或宣读论文的邀请信和有关证明;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六条 “育才工程”资助的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各学科、各门类的优秀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出版物必须是作者的首部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且申请时尚未出版。
     第七条 “育才工程”受资助人员的推荐评选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采取个人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申请,专家评审,浙江省科协择优支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育才工程” 不接受个人的申报,申请该计划资助者须通过浙江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认定后由申请资助者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提出。
     第九条 “育才工程”的申报与审定: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接受申请,以后每年两次接受申请。接受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该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和每年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该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项目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材料等,由申请人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对其会员身份及相应条件进行认定;
     3、浙江省科协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资助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审定意见提出相应的资助金额;
     4、浙江省科协根据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受资助者,并通过浙江省科协“大众科技网”及其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受资助人名单和资助内容;
     第十条 受资助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受资助人应在参加完会议后一个月内将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日程安排表)书面报告浙江省科协,并办理出境往来交通费用的核销事宜;受资助出版科技、科普类著作的受资助人应提供与相关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并根据资助额度办理经费支出事宜。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审定等过程中,经证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资助资格,追缴资助金,并且该受资助人将不得再参与以后浙江省科协的其他资助项目和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浙江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