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2005年行政职级评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5-10-25浏览次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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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工大党(1994)3号、浙工大(1994)206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05年行政职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定范围及对象:
    1.聘用在学校党政群机关和院、部、馆办公室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2.聘用在之江学院机关和系、部、馆办公室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3.校机关直属单位负责人;
    4.产业和容大集团在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行政职级任职条件按浙工大(1994)206号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经学校研究,对接近退休年龄(2007年9月份前退休)人员,在本次行政职级评定工作中给予一次破格申报机会。
    四、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相应职级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
    五、校外新调入、校内新聘用到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在本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方可申请评定行政职级。
    六、已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正处级职员评定;已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副处级职员评定;已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四级职员(正科级,副科级)评定;已具有助理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五级职员(科员)评定;已具有员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六级职员(办事员)的评定。
    七、本次评定行政职级人员从事党政管理年限、任职年限以及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获奖等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底。
    八、申报和评定程序:
    1.对照各行政职级的任职条件,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起草拟定本岗位相关制度文件等),经所在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交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并公示。审核合格者材料返回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填写行政职级审批表一式15份,申报五、六级职员交审批表一式2份(统一用A3纸打印)。并根据申请者的德、能、勤、绩写出考核推荐意见,报人事处。
    3.五、六级职员(科员、办事员),由人事处根据任职条件审定。
    4.校行政职级评审推荐组对四级职员(科级)进行评审,并向校行政职级评审委员会推荐三级职员(处级)。评审、推荐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四级职员评审者,经主管校长审批并公示后由人事处发文。
    5.校行政职级评审委员会对三级职员(处级)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评审者,经学校党委审批并公示后,由校行政发文。

    九、时间安排
    1. 10月24日―11月 4日    布置评审工作,各部门上报申请表
    2. 11月 7 日―11月11日   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3. 11月14日―11月18日    各部门上报审批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4. 11月21日―11月30日    校行政职级评审推荐组评审四级职员,推荐三级职员;
                              校行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三级职员
    十、其他
    1.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行政职级的评审工作,使行政职级的评审工作起到加强、稳定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作用。
    2.各部门要按时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推荐评定同一职级有2人以上的要排出顺序。
    3.行政职级申请表和审批表在人事处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各行政职级任职条件
〈摘自浙工大(94)206号文件〉

    1、六级职员(办事员)
    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中专毕业见习期满,高中毕业工作满一年,能胜任本职工作。
    2、五级职员(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大专毕业工作三年或任六级职员(办事员)工作四年以上,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一般性文件或调查报告,能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3、四级职员(正、副科级)
  (1)副科级:硕士(含双学位)毕业后工作满一年或任五级职员、初级职称二年以上。并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及规定,能提出有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一定质量的文件、报告等,能很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2)正科级:任副科级三年以上或聘任初级职称五年以上。并具有比副科级更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总结等任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分管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三级职员(正、副处级)
  (1)副处级:任正科级五年以上或聘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主持制定工作计划,写出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在分管范围内做出较显著的成绩。
  (2)正处级:任副处长、副处级五年以上;或聘任副高级职称五年以上,并具有比副处级更全面、更丰富的党政管理经验以及更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能为学校的工作制定出新办法、新措施,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