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5-04-21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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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教资中心[2005]1号文件精神,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5月份进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本校在职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申请者应系统担任一门以上(含)本专科或研究生课程(列入教务处、研究生院、成教学院教学计划),本次认定教学任务的截止时间为本学期末。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2004年10月28日以后进校、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教师(进校前已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一年以上者除外)如未接受导师指导,则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符合《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实行〈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02]8号)第五条相关条款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历要求:申请者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可视同合格学历;党校学历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在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或测试。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各学院(部)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有关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督导组人员组成,成员为5或7人,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专家组负责各学院(部)申请者教学能力的考察。
对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采取面试、查阅教案、试讲等适当形式,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其余人员可综合其近3年的教学效果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测试和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根据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浙语[2000]10号文及《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对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在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凡参加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
    (五)身体检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来执行。在这次教师资格认定中,申请人员若参加过2004年学校二年一次的体检,可持原体检表到校医院,由校医院根据体检要求确认是否体检合格,若体检合格,则不用重新体检,其余人员(含体检表丢失者、体检不合格者及未参加过体检者)需到校医院参加体检。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所属学院(部)或任教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岗位培训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4月22日―4月30日 学院(部)组织教师申请,并校验申请人相应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将初审合格人员录入申请汇总表,持汇总表到人事处领取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
    2、5月8日―5月13日 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员的教学能力、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测试和鉴定,同时将申请人员有关信息输入“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输入信息务必准确。
    3、5月13、16日 申请人员到校医院体检,或凭2004年体检表到校医院确认体检是否合格。体检当天早上空腹,体检费每人35元。
    4、5月16日―5月17日 各学院(部)将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及输入信息软盘报人事处审核,逾期恕不受理。
    5、5月18日―5月20日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五、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人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88320543。
    六、2004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日前已通过教育厅审核,有关教师交一寸照片一张及工本费6元,各部门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我处将于近期制作教师资格证书。
  


                                                          人  事  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