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5―2006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汉办师[2005]26号)精神,学校将开展国家公派出国任教汉语教师人选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1名 二、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原则上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 4、有丰富的对外汉语教学经验,较丰富的中国语言、文化知识; 5、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标准; 6、有较强的对外交往和工作能力; 7、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 8、符合国外聘方的其他要求。 三、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原则上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定规定的期限确定。 请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基本要求,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根据部门师资力量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人选的推荐工作。各部门在4月4日前将推荐人选和《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申请表》报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88320543。 人事处 200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