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各有关部门: 学校近期将开展2004年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象: 1、获得学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并考核合格者; 2、获得硕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三至六个月以上考察,并考核合格者; 3、获得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者; 4、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应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员级(如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6、已具有初级职称,因岗位变动,须转定现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以上人员中,初定(转定)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研究实习员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其中大专毕业,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认定。 三、上报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一份。 请各部门在11月20日前将初定人员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 人 事 处 2004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