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浙江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我校2004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推荐名额 1、全国模范教师(省部属高校推荐3名) 2、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部属高校推荐优秀教师10名、教育工作者1名) 3、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部门各推荐1名)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模范教师”参评对象原则上从专任教师中已获得“全国优秀教师”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中遴选;在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可以推荐。 2、“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在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2001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2001年以来在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1998年以来已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评选条件 1、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推荐中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2、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根据《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浙教人[1999]28号)文件,“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取得显著成绩; (4)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深入,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三、学校成立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学校领导、各学院(部)总支书记及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宣传部、学工部(处)、工会、人事处等部门领导人组成。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6月10日―6月20日 各部门根据上述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按照民主评选、部门审核的程序提出初步推荐名单,并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 2、6月21日―6月22日 学校评选小组讨论、投票,提出学校推荐候选人名单。 3、6月23日―24日 学校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4、6月25 日―29日 校内公示,候选人填写正式表格。 5、6月30日 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人 事 处 2004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