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3年度选派“151人才”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3-04-15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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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推进我省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决定2003年选派15名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到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和合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员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成后能回国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㈡、已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的人员,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和进修。
   ㈢、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近5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生活一年以上(附有效证明)。
   ㈣、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以放宽到50周岁。
二、选派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将《浙江省“新世纪151人事工程” 第一、第二层次培养的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需A4打印,样表附后)和外语水平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与4月25日前报学校人事处。
三、进修渠道和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的进修渠道由进修人员或所在单位联系落实,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拟进修去向国的强项,并具有针对性很强的研究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者。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四、经费资助
    进修人员的出国进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等,均由省财政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有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㈠、经批准派出的进修人员,出国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明确承诺履行按期回原单位服务义务,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应包括不延长进修期限、不改变进修性质、按期回原单位工作至少5年等内容。
   ㈡、派出人员进修期满回国后,应写出进修情况书面报告,分别报所在单位和省人事厅,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进一步培养、资助的重要依据。
   ㈢、派出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原单位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进修费用。
   ㈣、获得出国进修资助的人员,其出国进修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有计划的选派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到国外进修是加快跨世纪高层次优秀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从战略发展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结合科研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林敏喜     电  话:88320413
    
    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
        
        
 
                                                                  人 事 处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