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属各部门(单位):
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 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教职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病医疗互助种类及补助标准
(一)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第十二期)
保障 项目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一般 住院 补助 |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申请大额医疗补助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22000元; 4、同一个保障期内,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包括重度和轻度)只享受一次。 |
重大 疾病 补助 |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28种重度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种轻度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7500元。 | |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 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经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理、自付(负)费用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并须扣减大病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在4000(不含)元以上的:4000(不含)--10000(含)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不含)—20000(含)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不含)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20000元。 | |
突发疾病死亡(猝死) | 突发疾病未及住院治疗即死亡的情形,可以申请病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人。 | 5、申请突发疾病死亡一次性补助待遇的,须符合参保以来从未享受重大疾病重症补助的条件。 |
(二)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第十九期)
保障 项目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大病医疗互助 | 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已住院治疗。根据大病互助范围(见附注)及互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互助金10000元或20000元。以后保障期,若符合大额医疗互助条件,可享受大额医疗互助。 | 1.大病医疗互助和大额医疗互助不重复享受; 2.会员如遭遇重大突发性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比照大额医疗互助项目标准,酌情给予补助; 3.会员累计享受的大病及大额互助金总额一般不超过40000元。 |
大额医疗互助 | 单个保障期内,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及自费总额超出5000元的:5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的,给予40%补助,10000元(不含)-20000元(含)部分的,给予50%补助,20000元以上部分的,给予60%补助,最高给付互助金10000元。 |
备注: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二、参加对象
(一)非编教职工
凡学校非编教职工,已参加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二)正式在编教职工
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计划内流动编制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第十九期校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
分工会负责核实教职工的参保条件(2026年1月份及以后退休的教职工可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对于不符合条件参保的教职工,一经查实,不予补助。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行通知办理续保手续。
四、参保费用
(一)省产业医疗互助保障金
无论是正式在编还是非编人员,省产业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10元/人,其中上级工会补贴35元/人,集团分工会补贴25元/人,个人缴费50元/人。由各部门(单位)统一收齐,于12月4日前交至集团分工会。
(二)校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会费
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参加校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会费每年120元/人,由集团分工会统一交至学校工会。
校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首次入会无需补缴前几期会费,但在入会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待遇。
五、参保手续
请各部门(单位)于12月4日前将《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职工名册》(请将正式在编与非编人员分开上报)纸质稿(盖中心(部门)章)和电子稿各一份报送至集团分工会。联系人:金艳,电话:88813098,邮箱:jinyan1992@zjut.edu.cn。
六、其他事项
如需办理省产业大病互助申请,请前往浙里办APP办理,已参加第十一期的教职工请在2026年2月底前提交申请。
相关文件可参考《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浙总工发[2025]86号)和《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章程》(浙工大工[2015]6号)。
七、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容大后勤集团分工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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