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财务部发布时间:2024-11-25浏览次数:0

 

集团下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往来款清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行﹝2022﹞66号)、《浙江工业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0﹞31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往来款项核算,请集团各下属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往来款项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点

截至2024年11月25日尚未核销的到期应退保证金和账期超过2个月的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结算办理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届时财务部将按有关规定对2024年11月25日以前无人认领的往来款统一进行账务处理。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要求

(一)应付款项应按时办理结算;各类到期应退保证金、押金,请通知对方单位及时结算,由对方单位出示收据,经各中心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交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确系收据遗失的,应提供对方单位(个人)出具的该张收据遗失说明(对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本人签字),经各中心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交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二)预借发票未核销的应收账款,应通知对方单位及时付款,如无法付款,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质保金。付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合同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限到期后再予以支付。已到期的质保金,请及时催收;未到期的请提供合同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统一交财务部。

2.发票遗失。预借发票确系发票遗失的,请向对方单位(付款单位)追回已开发票。无法追回应提供对方单位(付款单位)出具的该张发票未入账说明(对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部,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另需补缴该发票相关增值税。

3.对方单位(付款单位)确实无法支付货款。对方单位(付款单位)正常经营,但因某些原因不支付账款,请追回原发票或走法律程序追索;对方单位(付款单位)目前已处于破产或是僵尸企业状态,应提供该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按规定提出坏账申请,并补缴该发票相关增值税。

(三)预借款未冲账,应查明原因,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个人预借现金的,请及时冲账或将所借款项交回;

2.预借款项付给单位的,请联系对方单位开具发票,及时冲账;如系发票遗失的,按发票遗失办法办理冲账;

3.预借款用于设备采购的,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并及时冲销该笔借款。

(四)各类到款暂存款项,请及时认领,并持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至财务部及时入账。

三、工作要求

集团将逐步推行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制订专门的清理方案。逐笔清理核实本部门(单位)所有往来款项,组织催收单位和个人欠款,及时结清到期应付款(保证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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