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请销假原则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
(一)事假;(二)病假;(三)婚假;(四)产假及护理假;(五)工伤假;(六)丧假;(七)年休假。
三、假期时限及待遇
(一)事假
1.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从严控制,优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当日工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计算)予以扣除。
2.当年事假累计达20天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病假
1.因病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员,由本人提供医院(原则上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要注明休假期限)、病历原件或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医院印章),经校医院审核盖章后,可请病假。
2.病假时限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计算。
3.病假期间待遇按《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具体如下:
(1)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50%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80%发放。
(2)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40%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50%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放;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
(3)病假期间,病假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福利待遇不变。
4.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婚假
1.在集团工作期间按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7个月以上引产、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产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工作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薪酬,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劳务协议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工资按劳务协议约定发放。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3.男性工作人员凭配偶有效病历证明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工伤假
1.因工致伤的,凭医院诊断记录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时长及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或由本人赡(抚)养的非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3天,去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丧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3.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年休假
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3.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4.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二)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扣发当月工资的20%。在集团工作期间连续旷工达3天或累计旷工达5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审批程序及备案
集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假,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集团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单位)正职负责人同意后,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其他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单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由集团领导审批的请假,需报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假期结束后,需到集团党政办公室销假;其他人员到所在部门(单位)签到销假。
六、附则
(一)员工请假须事先填写《容大后勤集团员工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申请表、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销假单等需同时在部门和所在中心留存,并按本规定向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请假、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三)请假员工须将经办事务交部门代为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能及时联系,确保工作落实。
(四)本规定适用集团非事业编制员工。事业编制员工各类假期及待遇按浙工大人〔2016〕60号文件执行,请销假流程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中如有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六)本规定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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