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4-11-19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紧扣学校党委提出的“科学规划、精耕细作、关口前移、好中选优”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引到党内,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点做好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员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先进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发展程序,落实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发展对象的培养期、考察期、公示期、预备期要求。建立成长档案,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四个阶段开展动态跟踪管理,实现从“申请”、“推优”到“入党”、“转正”的无缝对接。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群众推荐,根据考察推荐情况产生人选,并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交党支部统一保存,并报企业党总支批准、资产公司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由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并由党支部签署意见。党支部通过定期联系交流、参加党内活动、列席党内会议、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途径,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不合格人员,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及时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企业党总支及资产公司党委同意,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党委批复列为发展对象,同时须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公示前预报表》。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另行指定。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工作由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政审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接到资产公司党委同意发展的答复后,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收集的意见由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反映的意见尚未调查清楚的暂缓发展。调查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校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已经离职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资产公司党委进行预审。上报材料包括:①政审材料;②党内外群众意见;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④支委会讨论意见;⑤入党申请书;⑥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⑦是团员的应有组织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经资产公司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企业党总支审查并同意后,由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资产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资产公司党委审批。党总支、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谈话内容是: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员义务、权利的理解;了解申请人对党内外群众和支部审议意见的态度等。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向资产公司党委上报预备党员的审批材料。资产公司党委对企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能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资产公司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资产公司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在待转正的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的,书面填报公示情况报资产公司党委讨论审批;发现问题的,要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公示对象对所调查情况有申诉权。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资产公司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各企业党组织每半年自查一次,资产公司党委每年抽查一次。资产公司党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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