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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提高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及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等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全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公司全资企业负责人管理指企业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免除。企业负责人包括全资企业的专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副总经理等。
/n 第二条 资产公司全资骨干企业负责人的岗位与职数由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核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岗位与职数由资产公司核定。
/n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择优录用。
/n 第四条 资产公司全资骨干企业的负责人(专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和免除,由资产公司按照聘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或免除理由,报经资委批准后提出任免人选。资产公司其它全资企业的负责人(专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和免除,由资产公司按照聘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或免除理由,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提出任免人选。
/n 第五条 根据管理权限提出的资产公司全资企业的专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任免。
/n 第六条 全资企业的党总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的聘任和免除,由资产公司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n 第七条 资产公司全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新提拔的企业负责人第一年为试用期。
/n 第八条 资产公司全资企业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资产公司负责,按资产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n 第九条 托管及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n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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