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资与控股企业自聘员工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5浏览次数:7

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为加强企业自聘员工的用工管理,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高用工效率,对本公司下属的全资与控股企业用工管理规定如下:
    1、本规定中的企业自聘员工,是指企业内除学校编制人员(含事业编制及校内企业编制人员)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聘用的人员。
    2、企业自聘员工由所在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应与自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终止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出台企业用工计划确定、招聘信息发布、面试考核程序、试用录用、合同签订办法等用工管理制度。年度进人计划的确定以及招聘人员的录用一般应经企业经理班子讨论确定。招聘人员的录用情况每半年向企业董事会及资产公司报备一次。
    4、企业的用工人数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用工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配。严禁出现不实际承担企业具体工作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挂靠”情况。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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