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01浏览次数: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办企业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校办企业对机动车辆的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小汽车、面包车、卡车及特种汽车等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各企业处置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无论固定资产原值多少,都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严禁违规操作,以权谋私,擅自处置。
    第五条  机动车辆处置流程:
    (一)处置申请。企业处置机动车辆时,须向资产公司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填报《企业车辆处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
    (二)车辆价值评估。处置申请经资产公司审核同意后,由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或由资产公司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车辆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资产公司审核确认。
    (三)凡属出售机动车辆的,由资产公司按相关规定选择具有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拍卖,资产公司负责监督,拍卖结果报资产公司备案。
    凡属机动车辆报废的,按国家法定报废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车辆确需报废的,须出示公安车管部门的检测报告),经资产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
    若按其他处置方式处理的,需报资产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机动车辆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实反映机动车辆处置收入,不得隐瞒、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车辆处置档案管理。车辆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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