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产业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06浏览次数:4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产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我校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浙江工业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浙工大党[2012]38号),结合产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效推进符合产业实际情况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有效传递,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与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职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五条  产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产业党工委书记为产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产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切实做到: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不少于两次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完善廉政风险点排查与防控措施落实工作,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自觉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民主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主动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加强企业民主监督;重视职工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五)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下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负责人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制止和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组织协调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问题不隐瞒、不包庇、不袒护,支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六)结合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产业党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八条  产业党工委、资产经营公司一般每三年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一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期间若责任人有工作变动,由继任人重新签订责任书并履行责任。各校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和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传递,使责任传递覆盖到三级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岗位,形成产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机制和责任传递网络。
    第九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由产业党工委、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考评、等级评定、年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产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或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做出的查处不正之风的决定或要求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案件查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者为违法违纪人员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的;
    (四)疏于教育和监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或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于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于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的,报上级机关,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相关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并记录在案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产业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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