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06浏览次数:7

产业系统各企业:
    现将《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促进校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学校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必须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全资或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授权决策的经理班子(下简称“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企业董事会、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和同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由企业董事会、同级的企业党组织决定);
    (二)企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
    (三)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四)企业改制、薪酬及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由企业经理班子提出,报企业董事会同意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由企业经理班子、同级的企业党组织决定);
    (六)资产经营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二)企业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报企业董事会审批);
    (三)要求变更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四)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引进的事项(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
    (五)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应当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关系企业持续发展的事项(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
    (二)委托生产、联营、租赁等事项(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
    (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
    (五)购置公务用车辆(由企业经理班子决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六)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或修缮)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委托理财、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亏损弥补方案;
    (三)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四)预算外及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五)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资产公司备案)。
    (六)资产经营公司认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酝酿:
    (一)“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企业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机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应作调整、变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提请决策机构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程序严谨、慎重提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要做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会议通知、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要在决策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所有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一)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应先由企业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介绍上会材料,决策机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决策机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裁决。
    (四)会议集体决策的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规定进行票决。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及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成员,不得参与此事项的表决。
    (五)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决策机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六)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完整、详细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过程、各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决策机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各企业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企业经营管理层作出的决策应当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
    (一)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企业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应当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书面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并由企业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领导成员牵头,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可按程序向资产经营公司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决策机构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企业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反馈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各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同级的企业党组织起保障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及重要管理制度时,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要求,形成系统的制度监督。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应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企业监事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督查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接受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机构对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并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未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公司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戒免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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