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办企业公务接待用车(小轿车、商务车)购置与管理,特制订本《规定》,《规定》所称的校办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有、集体的企业和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条 校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可配备适量的企业接待用车。
第三条 对于亏损的企业,在扭亏之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新购接待用车。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当年度不准购车。
第四条 各企业一级法人公务接待用车单车价格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内,特殊情况须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二级法人或分公司公务接待用车单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五条 原则上企业主要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
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抄送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公车私用,杜绝公车私户。
第七条 企业公务车中途转让、报废等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