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会计行为,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厂、化工设备厂列入本办法首批试点单位。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委派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下设财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主管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派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四、监督、检查委派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和审计。
第四条 委派财务主管的任职资格:
一、忠诚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事业,能自觉维护学校和派驻企业的利益,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核算、分析、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含审计类助理师)以上职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委派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财务主管委派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派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委派财务主管,不得派驻该企业。
第七条 委派财务主管的职责和权限:
一、有权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入驻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有权参加入驻企业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拟定入驻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并对参与并表示同意的经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面负责入驻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代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督入驻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四、定期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入驻企业财务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与企业法人代表共同承担责任。
五、对受派企业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委派人员有权制止或纠正,如制止或纠正无效,有权向入驻企业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委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委派人员未发现或未能制止而又不及时汇报以上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委派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有权向委派部门申述。
七、与企业负责人共同审核入驻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八、保证入驻企业及时足额上交企业考核指标规定的经济利润。
九、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委派财务主管的薪酬待遇标准由入驻企业确定,发放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委派财务主管的福利(指集体福利)、保险等由派驻企业按规定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委派财务主管不得擅自接受派驻企业的其它现金奖励和集体福利之外的钱物。
第十条 委派财务主管不得兼职从事入驻其他职业并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主管实行定期轮岗制。在同一企业,任期原则上为一届(一届为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六年)。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不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财务主管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委派财务主管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派财务主管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能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财务管理领域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五条 委派财务主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终止委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派驻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委派方报告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派驻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3、违反第九条规定,或向派驻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4、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主管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递交年度述职报告,总结年度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的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委派财务主管的年终考核,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和派驻企业总经理共同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年度述职报告提出初步评价,并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任免和调整委派财务主管的主要依据。
委派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满分值为100,其中: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分值为50,派驻企业对委派财务主管的考核分值为50。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