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在责、权、利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运行高效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业大学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管理指企业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免除。企业负责人包括全资企业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副厂长、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
第三条 浙江工业大学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择优录用。
第四条 学校全资的其中6家企业(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厂、化工设备厂、化工厂、杭州航海仪器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翔园宾馆)的负责人正职(法定代表人)的聘任和免除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聘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或免除理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学校其它全资企业的负责人正职(法定代表人)的聘任和免除,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全资企业的负责人副职的聘任和免除,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学校全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和现有学校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层的聘任和免除按各自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浙江工业大学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
第八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业绩考核责任制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