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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关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工大发〔2017〕75号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住宿费进行适当调整,并从2017年秋季入学起新生执行新的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学校住宿费基本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年
寝室标准
调整前基本标准
调整后基本标准
附(民办独立学院调整后基本标准)
4人间
1200
1600
2000
6人间(含5人间)
1000
1500
6人间以上
800
注:寝室定员少于4人的,以4人间标准为基准,按实际住宿人数结算。寝室内未单独设立卫生间的按相应标准的80%收费。
二、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学生,学校根据宿舍建设、年度招生、校区间安排等情况,确定学生寝室定员基本人数,每生按上述基本收费标准收费。
三、基本学制年限外的学生,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制的实施办法》(浙工大教〔2013〕3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走读制。但在学校住宿条件许可情况下,可申请校内住宿,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寝室入住人数少于寝室定员基本人数的,以寝室定员基本人数为标准,按实际住宿人数计算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民办独立学院住宿基本标准。
四、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老生老办法”原则, 2017级以前入学的学生执行原收费标准。
六、容大后勤集团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原收费情况和各幢宿舍的条件情况,做好住宿费的标准调整和管理工作,并将具体执行情况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计财处备案。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