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14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奖金也包括年终奖、考核奖及绩效工资等。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是针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就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单位每位员工,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学校将统一在2015年1月份把年终考核奖等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并计税。
2、请各学院(部门)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将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奖、学院有关超工作量酬金、各种考核奖励(不含科研劳务酬金)等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每人合并成一个发放金额,发放数额必须是到元为止的整数,不可出现角分,发放数额是零的不要列入。合计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不可超过人事处绩效核定额。
3、为避免一个人出现多条发放信息,各学院(部门)在编制“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表时,只限编制本部门的教工名单。有多种来源、涉及跨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津贴,请事先通过部门(单位)之间划拨后发放,机关人员的课酬(计发前告知本人,注意加机关奖金后的税点)可单独列表在学院发放。身份是外籍、退休、长聘、外聘的人员不能发放(当年退休的可发)。填写工号、姓名务必要仔细核对,不要出错。“酬金发放明细表”必须按工行卡、农行卡分别列表导入。
4、请各学院(部门)先确认发放奖金项目本有足够余额后,在2015年1月27日前从计财处网站“酬金发放系统”导入提交,拿到流水号后再把表格(注明单位)发送邮件到cjxt@zjut.edu.cn。再把打印的“酬金发放明细表”(注明流水号)及内支(按06本和06B本汇总成各一份)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送计财处综合管理科(88320786),同时附分表说明酬金内容。
5、在计发教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请各学院(部门)做好发放奖金数额上的筹划,以确保每个教职员工的利益。
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上的筹划(参考资料)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月23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上的筹划
经过计算对比发现,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时会出现收入相近,但税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况。比如职工A2012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职工B2012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9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10%-105=1795(元)。A的税后所得为17460元,B的税后所得为17205元,B的奖金虽然比A多1000元,但税后所得却比A少255元。这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避免的。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应纳个人所得税 | 税后所得 |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应纳个人所得税 | 税后所得 |
| 18000 | 540 | 17460 | 19283.33 | 1823.33 | 17460 |
| 54000 | 5295 | 48705 | 60187.50 | 11482.50 | 48705 |
| 108000 | 21045 | 86955 | 114600 | 27645 | 86955 |
| 420000 | 103995 | 316005 | | 447500 | 131495 | 316005 |
通过上表,在领取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我们可以进行比较选择,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18000元至19283.34元之间,应选择18000元;年终奖金在54000元至60187.50元之间,应选择54000元;年终奖金在108000元至114600元之间,应选择108000元。这看似少拿了奖金,却不会出现多拿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