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接国税局的通知,我校从2015年1月1日起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同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横向科研到款基本税率由原3%提高为6%,加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0.464%,合计税率为6.464%。各类免税项目在办理好免税备案并到款后,凭免税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只需缴纳0.125%的印花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务必请老师在开票前先办好免税备案,否则无法退税,即不办理2015年1月1日后免税项目的退税)。
二、根据税务稽查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到款后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非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到款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电话,纳税人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可办理免税、退税。
四、非税项目,即国库项目、日常业务费以及免税的横、纵向项目,在企业采购时开具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故应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税款的项目,其经费本标识为“S”打头,这些项目鼓励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学校将根据开票的进项额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请老师们相互转告,由此给各位老师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问题请咨询计财处管理科88320786。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