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学院(部门): “营改增”政策实行以来,国家对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管理更加严格。根据省教育厅对我校的审计意见,为规范学校财税票据管理,制止票据随意开具不予冲销的现象,从2014年1月7日起,对科研项目未到款暂借票据作以下有关规定(试行): - 凡在2014年1月7日前有已借票据而未到款冲销的,如有再借票据的,需提供开票金额20%的非国库、非纵向(专项)项目经费予以预扣抵押,待全部到款后方可返还。
- 对首次暂借票据或已借票据全部冲销的,暂借票据(限一张)可不执行上面的规定。
- 暂借票据一年内未全部冲销的,除特殊情况外,预扣的经费将作预算收回处理。
希望各位经办人员办理经济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暂借票据。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