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项目未到款暂借票据实行经费预扣的通知


来源: 计划财务处   日期: 2014-01-06 点击: 69

 

各学院(部门):

      “营改增”政策实行以来,国家对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管理更加严格。根据省教育厅对我校的审计意见,为规范学校财税票据管理,制止票据随意开具不予冲销的现象,从2014年1月7日起,对科研项目未到款暂借票据作以下有关规定(试行):

  1. 凡在2014年1月7日前有已借票据而未到款冲销的,如有再借票据的,需提供开票金额20%的非国库、非纵向(专项)项目经费予以预扣抵押,待全部到款后方可返还。
  2. 对首次暂借票据或已借票据全部冲销的,暂借票据(限一张)可不执行上面的规定。
  3. 暂借票据一年内未全部冲销的,除特殊情况外,预扣的经费将作预算收回处理。

      希望各位经办人员办理经济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暂借票据。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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