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院自主理财实施细则
浙工大[2010]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完善学院自主理财制度的意见》(浙工大党[2009]13号)(以下简称《学院自主理财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和学院之间的财经关系,明确责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开发利用办学资源、提升办学质量与办学水平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学院办学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院自主理财经费(以下简称学院经费),是指《学院自主理财意见》中规定的学院收入的组成,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的事业资金。
第三条 实施自主理财制度的学院(含体军部,以下统称学院),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学院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内部分配办法和经济责任制度,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制度等。财务管理规章、内部分配办法等报计财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财会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学院的财会业务指导,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会计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反映学院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定期向学院提供自主理财分析报告。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学院提供自主理财实施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生事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学院自主理财制度实行院长(含部主任,下同)第一责任人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联系人制度。各学院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学院工作的学院在编教职工为财务工作联系人,其工作职责主要有:联系学校与学院的学年财经业务;具体经办学院经费预决算、用款计划申报和经费的划拨;协调学院的收支向计财处统一办理;主办经费项目查询;提供学院的基本数据及变动情况说明等。
第二章 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经费预算的管理
学院经费预算是指实施自主理财制度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等事业运行与发展的计划、任务,对学院一个学年内经费收支规模和结构的预计。
学院经费预算的预算期间为一学年,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学院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1、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和留有余地的原则。
2、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
3、兼顾学校、学院、教职工各方的利益。
(二)学院经费预算
学院经费预算由学年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包括学生经费收支预算。
学年经费收入预算由《学院自主理财意见》确定的六类收入细化后编制而成;学年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学院自主理财意见》确定的除学校支付范围外的各项支出内容编 报;学生经费收支预算包括学生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奖学金、活动费、研究生助管助教经费等收入、支出的安排。具体内容见《学院自主理财经费收支预算表》。
(三)学年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学院在学年度开始前,根据学院事业计划和财力的可能,编制学年经费预算。学年经费预算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经院主管财务领导和经办人签章后,于每 年9月30前报学校计财处,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组织实施。
学院学年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前,可参照上一学年的收支使用情况,预拨部分经费支付必要的支出。
(四)学年经费预算的调整
学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支预算,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并分列收入、支出项目及其相应的调整金额,以预算调整 报告的形式报计财处确认。调整后的预算总额必须保持收支平衡。
(五)用款计划的申报
用款计划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制度后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学校财务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向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
1、学院单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的日常经费必须申报月度用款计划。
2、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3、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第八条 学年经费决算的管理
学年经费决算是综合反映学院在一学年内学院经费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学院的学年经费决算包括学年收入、支出数的核实,教学业务费使用、奖酬金分配结构比例,暂收暂付款项的清理,学年经费使用情况的分析等内容。具体见《学院自主理财经费收支决算表》。
学年经费决算以学院为主、计财处协助编制。决算的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学年决算报告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第三章 学院经费收入、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收费管理
1、计财处负责全校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2、学院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收费立项、收费标准规定。新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需调整的项目,须经学校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 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其他收费项目在收费立项前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收费登记表》先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继续教育的各类培训办班由成人教育学院归口管理与审批,研 究生类办班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与审批),再凭计财处核发的《收费登记表》领取票据进行收费。
(二)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管理及分配
1、学生学费等由计财处集中收取。学院凭计财处确认的已缴费名单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缴费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第十条规定,应不予注册。
2、计财处以实际收到本专科学生学费的50%(含学生经费),并根据专业培养成本的差异,按专业折算系数(不含学生经费)核拨给学院,转入学院学年经费指标。 专业折算系数继续按浙工大发[2003]45号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经费核拨
硕士研究生按每生每年32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800元的标准核拨,由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筹)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安排使用。自费研究生按每生每年再上 浮800元核拨。
(四)基础课经费的核定
承担教学基础课的各学院(部),学年经费指标,在学院自主理财学费收入指标中,扣除学生经费后,按一定比例预拨给学院(部)。
(五)学院之间的交叉课时经费核定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制定交叉课时(含教学管理、酬金等)的指导性标准,学年末按核定的实际教学工作量结算,多退少补。
(六)教学科研高级岗位、中层干部岗位、8-9级学术特聘岗位的岗位津贴和其他岗位数(不含前面部分的岗位数)的编制补贴经人事处核定后,由计财处拨入学院经费指标。
(七)服务创收收入的管理
学院的各类教学、教辅、科技等服务创收收入,学校按经济分配政策确定的比例计提后,其余纳入学院自主理财收入。学院负责服务创收款项的清欠、结算。服务收 入必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等。
(八)其它收入。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学院经费支出的基本要求
学院经费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学年预算和用款计划控制使用,开支范围、用途、标准等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现金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控审批、公务 卡管理等有专门规定要求的支出,从其规定执行。
(二)学院经费支出的审批
1、学院经费支出实行学院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责任制度。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涉及审批人本人的经济业务须由学院其他主要领导审批。
2、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也可以收回审批权。学院财务审批人名单(含签名样式)及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计财处。审批人的审批责任不因授权他人 审批而转移。
3、审批权限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单项单笔支付金额:10000元以内可以授权签名审批;10000元以上(含)30000元以内必须由学院财务主管领导签名审批;30000元 以上(含)的开支,须出具学校、学院的相关文件或院务会议的纪要,由学院财务主管领导签名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学院学年经费支出的具体要求
1、学院人员经费支出。主要有岗位津贴、补贴、超工作量酬金、奖励金、劳务费及其他人员支出。岗位津补贴、超工作量酬金、奖励金等支出必须符合学院教代会通过 的分 配办法。
2、学院教学性支出。指为维持学院正常的教学过程、开展教研活动,直接形成的教学耗费,以及对教学质量的保证和提高起促进作用的相关支出,包括学院之间课时费 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学院其他资本性支出,学院设立的教学性项目经费等。学院教学业务费支出、学院其他资本性支出(均为实际支出)按不低于教学性收入的20%(工科 类、艺术类等)或15%(人文社科、理科类等)要求,单独立项用于教学性支出。
学院经费用于会议费、出国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等由学校根据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总量结合学院实际进行控制。
3、学院福利费支出。指用于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慰问品购买、组织教职工集体活动、改善福利条件等的支出。学院福利费由学校根据财政部门预算和税务部门规定的 要求控制使用。
4、学院接待费支出。指学院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禁止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业务 活动之名,用公款搞私人宴请,或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
5、学院就业经费支出。由学院(不含体军部)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2元的标准核拨,设立就业经费控制项目,由各学院根据有关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学工部 (学生处)负责考评。
6、学院其它经费支出。指学院用于上述五类支出以外的支出。
(四)学院学生经费支出
1、学院本专科学生经费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核拨。
(1)学生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按每生每年140元的标准核拨,设立困难补助控制项目,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学杂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办法统筹安排使 用。
(2)学生勤工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40元的标准核拨,设立勤工助学控制项目,由各个学院统筹安排,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使用。
(3)学生奖学金。按每生每年280元的标准核拨,设立奖学金控制项目,由各学院统筹安排,根据学校有关奖学金管理办法使用。
(4)学生活动费。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年4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设立学生活动费控制项目,由各个学院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2、研究生的奖励、困难补助资助、学校助管资助、学生活动费等另行制定办法执行。
3、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院经费的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理财经费的结余,经学年经费决算确认后转入下一学年使用。
学院人员经费、学院教学性支出、学院福利费、学院接待费实行零基预算,即学年决算后结余转入综合结余,列入新学年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
(一)学院的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学院要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学院的经费只能用于学院的教学、科研事业和学生事务工作,不得自行处置、外租资 产,不得用学院的资金对校内外公司、企业等进行投资、借款、担保。学院资产的处置,事先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学院的一切财产(不论经费来源),产权均属于学校。学院添置实验、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的,不论其经费开支渠道,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手 续。
(三)学院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全院资产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产权的界定、登记、变更、撤销等工作。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有专门用途的项目经费。专项主要分为上级专项与校级专项。上级专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类项目及学校的配套,如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校级专项,是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立项并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各类项目。学院自行设立的专项不属于学校专项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责任制,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使用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专项经费预算是指按各类专项申报的规定要求而编制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立项部门的规定要求上报决算,分析说明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
第十六条 专项申报
上级专项根据立项部门的申报要求,由学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立项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校级专项由学院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汇总并提出立项建议报送计财处,纳入学校预算,学校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进行安排,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编报用款计划。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先向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编报用款计划,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计财处,再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预算要求执行
上级专项经费根据立项部门要求使用,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需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学院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校级专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绩效情况。
上级专项经费必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结余经费省财政将收回用于安排下一年度省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或收归财政用于平衡总预算。
第六章 学院经费使用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使用的考核
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院开展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队伍建设、学生事务工作等,就学院经费使用的财务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支出结构、标准的合理性,经费使用效益、管理水平等进行考评,给与一定的奖励。学院经费的使用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应向学院教代会报告,自觉接受所在学院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对本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教学项目经费、实验室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队伍建设、各种项目配套等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对各学院在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筹)负责将学生人数变动(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人事处负责教学科研高级岗位、中层干部岗位、8-9级学术特聘岗位和其他岗位数的变动情况,及时告知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做好学院经费核拨指标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关于学院自主理财经费管理的制度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学年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