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财[2010]2号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做好学校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公务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起对各单位(部门)使用的汽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现将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1.学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公务经费购置的各类车辆(含小汽车、大客车、各类货车)。
2.定点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容大后勤集团车队推荐,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确定如下20家定点维修企业(详见附件一)。
三、定点维修程序
1.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车辆维修内容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用户确认。
2.维修内容及费用确认:送修用户对维修企业预计的维修内容和相关费用按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发生有超出维修范围的,或需新增、变更维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等情形的,维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并协商确定,同时对送修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如送修单位提出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留存查验的,维修企业应主动配合。
3.验收交接和结算审核: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手续(二级维护以上),同时将实际所用维修材料的数量、价格、工时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内容录入《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后从网上提交送修单位审核确认,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送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专人负责验收,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项目与收费内容一致、质量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的“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同时送修用户在网上对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4.维修费用的结算支付:验收结算单经送修用户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维修费用支付手续。维修费用采取按季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定点维修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从网上选取验收结算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并将经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结算单和维修专用发票作为附件扫描录入系统,从网上提交给送修单位确认,同时将加盖“浙江省级、杭州市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公司)”图章的维修专用发票送至送修单位查收。
除特殊情况外,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应当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凡未经网上备案登记,或维修专用发票上未加盖定点维修专用章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在维修过程中,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向学校采购监督领导小组、采购办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采购投诉电话:88320016。
附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主题词: | 汽车维修 定点维修 通知 |
| 采购办 采购中心 | 2010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