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汽车保险实行定点投保的通知


来源: 计划财务处   日期: 2010-05-21 点击: 18

浙工大财[2010]3号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对各单位使用的汽车保险实行定点投保。现将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学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公务经费购置的各类车辆(含小汽车、大客车、各类货车。

    二、定点保险机构

        2010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4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如保险已到期的,可先在上述4家定点保险机构中自主择优投保。

        三、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政府采购的保险险种和费率优惠情况是:

        1、“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其费率按规定实行浮动优惠,如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高优惠应达到30%。

        2、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种,投保单位可视情选择参保。如参保的,其优惠率为30%,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的其他特定服务应继续按原承诺提供,并在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

除上述3个险种外,采购单位如还需投保其他商业险或商业附加险的,其优惠率统一为30%,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3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安排。商业性保险的其他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和采购中心与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沟通后再另行明确。

        五、投保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规定,不得向定点以外的保险机构投保,也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汽车保险 定点投保 通知

  采购办公室 采购中心

          201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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