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祥符桥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
祥符桥人才租赁房是由省教育厅主导,各联建高校共同出资,省教育发展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的高校人才周转性住房。为更好地服务我校教职工,做好祥符桥人才租赁房(以下简称租赁房)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祥符桥项目)管理办法》(浙教办发〔2016〕9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情况
租赁房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东、三墩路北孔家埭村,小区名为青蓝湾。我校共6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单套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另有地下车位31个。
二、租赁管理
(一)管理机制
租赁房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由人事处负责调配,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承租人证明材料报送、租赁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租赁期限
基本租赁期限为3年,累计不超过6年。
(三)承租对象
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无房且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近两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进校的在职教职工。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婚教职工须夫妻双方同时提供)包括:
(1)基本租赁期限内,提供杭州市房产查询记录证明(即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的证明,以及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证明;
(2)基本租赁期限外,还需提供本人的杭州市户籍证明。
(四)租金标准
租赁房的基准租金参照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执行。未配备家具家电的租赁房基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配备简易家具和家电的租赁房基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地下车位基准租金每个每月240元。
基本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标准为基准租金;基本租赁期限外、总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标准为基准租金的1.5倍。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
(五)租赁程序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送省教育发展中心审核并汇总,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因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查、备案需要较长时间,如确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安排入住的,承租人须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个人承诺书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签订短期租赁合同。
个人承诺书内容应包括:(1)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2)如果审核、备案未通过,则限30日内退房,未能限期退房者按违约处理;(3)如果审核、备案通过,则其租赁起始时间为短期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六)安排原则
1.每套租赁房限1户居住(本校双职工限租1套),每户限租1个车位。
2.集中受理期间,房源充足时,由有承租资格的申请人抽签决定其承租的租赁房;房源不足时,先按申请人进校先后确定本次可承租人员名单(进校时间相同者按年龄大小确定),然后由可承租人员申请人抽签决定其承租的租赁房。未能参加抽签的人员纳入日常受理。
3.日常受理期间,按申请时间先后安排(申请时间相同者,按照进校时间先后等安排)。
4.车位安排同租赁房安排原则。
(七)退租续租
1.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住房或租赁其他福利性住房,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租赁房享受条件的,应当主动申报并及时退出。
2.基本租赁期满前1个月,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3.承租人自租赁期满或出现不符合租赁房申请条件之日起,允许有不超过30日的安置过渡期;承租人如购房,允许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有不超过6个月的安置过渡期。承租人如需安置过渡期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安置过渡期视同租赁合同内的租赁期管理。承租人租赁时间(含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最高租赁期限。
三、日常管理
(一)租赁房系学校产权用房,承租人不得将其作为户籍落户的地址。
(二)承租人只能自住,不得擅自调换,不得闲置,严禁出借、转租或从事经营活动。
(三)租赁房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省教育发展中心下属的物业公司负责。房屋设施(含家具家电)自然性老化损坏的由学校负责落实维修,属人为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费用或自行维修。
(四)房屋出租或收回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和承租人对房屋内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填写《房屋租赁交接验收确认表》,办理交接手续并作为相应合同的附件。
(五)承租人须爱护房屋内的各类设施,严禁挖墙凿洞,擅自改变土建结构或设施。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终止租赁协议外,对造成外观受损或影响安全的,视情况予以赔偿,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活动。
(七)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开通、使用费自理,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退房时,承租人应腾空并清扫房屋,报停各类使用项目,提供各项费用结清的票据,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四、合同终止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骗租的;
(二)擅自调换,或转租、转借、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土建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四)在租赁房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五)承租人已不在学校工作的;
(六)因私出国半年及以上的;
(七)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八)合同期内承租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租赁房享受条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三个月以上的;
(十)存在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
五、违约处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含安置过渡期满)或被解除后,承租人应在三日内向学校移交房屋;逾期不交的,学校有权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进入该房屋,将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委托他人保管,由此产生的公证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骗租,或转租、转借、从事经营活动的,则自承租之日起按合同期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违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承租人的违规情况报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三)租赁合同期满(含安置过渡期满)或被解除后未按时退房的,自合同期满或被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按合同期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违约金;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仍未退房的,按合同期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违约金。
六、收费方式
租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月从承租人工资(薪酬)中扣取。承租人由于违约产生的公证费、保管费、违约金等由承租人在违约通知书下达后1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处现金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薪酬)中扣取。
七、监督管理
租赁房的申请、审批、安排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申请租赁房的教职工须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个人婚姻状况等。根据需要,学校可适时公布承租人的入校时间、年龄、有无住房等情况,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租赁房安排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可向学校纪检部门进行举报。学校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