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8]4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省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管理原则:学生医疗管理实行医疗统筹的办法,学生医疗费用由国家、学校、学生三方合理负担。
1、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与成教学生)、专科(高
职)生,经体检合格后纳入学校医疗统筹。
2、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学校、学生按比例承担。其中学校承担部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0元(按年度结算)。
3、上述学生在校期间按自愿原则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医疗费用理赔按保险公司的协议办理。
二、医疗证历本的审办与管理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学生在入学体检合格后可以申领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并经校医院校验、盖章后有效。
2、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是学生就诊、报销的必备证件,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当妥善保管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反此条款者,校医院有权没收转借的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并责令当事人退还医疗费用。
3、学生遗失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后可以申请补证。补办证历本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校医院办理补证手续。校医院确认学生补证手续完整后补发新证(工本费自理)。未办妥新证前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三、校内门诊就诊与管理
1、学生凭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在校医院、屏峰卫生所就诊。
2、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省级医保规定的自付30%,学校支付70%。
四、转院医疗与医疗费报销的规定
1、因为病情需要转院的学生,应当经过校医院医师同意,并开具转院转诊单转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省人民医院、省新华医院、浙江大学校医院、省立同德医院、73021部队医院、留下人民医院、浙一医院(专科)、浙二医院(专科)、市三医院(专科)、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结核病防治院、杭州市红会医院(结核病)。
2、医疗费的审核与报销:学生医疗费报销凭本人的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本、发票和详细清单到校医院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有效收费收据在一个公历年度有效,12月份的收费收据报销截止至学期末);需保险公司理赔的,应先将相关资料(住院病历、发票、详细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一份,原件作医疗费理赔之用。
3、门诊医疗费报销:经过校医院医师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省级医保规定),学校报销50%,学生个人自付50%;未经校医院医师同意,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危重病人就近转院进行抢救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级医保规定的急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学生个人自付5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级医保规定的急诊医疗费,学校报销30%,学生个人自付70%。
4、住院医疗费报销:学生因病住院,符合省级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学校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学校报销25%,学生个人自付75%。
5、参保学生因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医疗费:符合省级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学校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学校报销70%,学生个人自付30%。
6、寒暑假医疗费报销:学生寒暑假离开杭州市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进行定额报销,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5元。
7、实习期间医疗费报销:学生在实习期间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必须有学院开具的证明)可报销50%。
8、住院支票的审领:因病住院需要借款(申领支票)的学生凭本人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住院单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交纳借款总额30%的押金(若本人确有困难时,须由所在学院予以担保方可办理。)。
9、特困生医疗费补助:对于医疗费用较高、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酌情给予补助。
10、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1)省级医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的范围。
(2)因交通事故、酗酒、斗殴、自杀(精神病除外)而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3)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间参加有偿劳动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4)在校期间学生离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凡在药店自行购买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6)特殊医疗仪器检查、治疗不属省级医保规定范围的费用。
(7)与计划生育、生育和围产期保健有关的医疗费用。
(8)新生入学未办理医疗证历本前医疗费一律自理。
(9)在校生休学期间医疗费一律自理。
五、学生因休学、复学、毕业、退学、弹性学制的医疗管理规定
1、休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恢复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医疗待遇。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医疗待遇。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经指定医院检查,可以在校学习、生活,但有一定危险性,经学校同意,由学院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同意其在校就读。该学生在校期间因为此病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4、学生退学后,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应当收回,享受的学校医疗待遇自行终止。
5、学生毕业后,浙江工业大学医疗证历本由校医院负责收回,学校医疗待遇享受至毕业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当月底为止。
6、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六、学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违规费用。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浙江工业大学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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