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材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

 

来  源: 日  期:2024-10-18 点击率: 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教材编写工作,确保教材编写的组织性和高质量,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以支持学院发展规划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教材是指在英语、日语专业及公共外语本科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环节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在线教学资源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教材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结合浙江省产业发展特色、学科专业优势、人才培养目标,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核心,以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推进“高等教育强省”战略,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教材规划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教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教材的整体规划、建设、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及特色,本聘期优先支持“外语+工业特色”、“外语+国际传播”、“外语+人工智能”相关课程教材建设。同时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六条 教材选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外语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外语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教材编写必须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直接相关,学校及学院的教育目标紧密相关,确保教材的时代性、实用性针对性。

第八条 教材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结构设计合理,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

第九条 教材编写必须有对应的相关课程或学院培育的特色课程支撑,并有配套教改项目支持。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1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2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学及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国语学院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相关教师组成。每套教材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中副主编不超过3人。副主编、编者必须实际参与教材编写工作。所有参编人员对编写内容负责。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名义参与或名义上的合作,确保所有参与编写人员的实际贡献和责任在前言或序言中明确说明。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二条 教材实行凡编必审。教材编写应遵循以下审核程序:

(一)教材选题及人员审核。教材编写工作启动前,主编应向学院教材管理委员会提交教材选题申报表,包括编写团队人员简介、教材选题、依托课程及教改项目、目录与样章等,以供审核。教材管理委员会将通过专家评审或会议评审等形式对教材选题的合理性及编写团队的专业性进行评估。符合学院建设规划目标、达到相应学术要求、且编写团队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时,方可获批进入编写阶段。若审核未通过,则不得开始编写工作。

(二)内容审核。教材编写完成后,主编须按照规定程序,将教材终稿提交给学院教材管理委员会就教材内容、框架、语言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质量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若审核中发现质量问题,主编须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必要修改,直至满足审核标准。教材内容审核通过后,还需按规定提交学院党委会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审议通过且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出版流程。

第十三条 外国语学院教材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学院及系部负责人、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工作须对照本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同时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以立项形式支持教材培育及出版工作。将根据教材的重要性、质量及需求,分档分层次提供培育及出版资助。资助具体标准将据实际情况和预算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材建设作为教学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类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范畴。未通过本办法审核的教材,在各类岗位聘任绩效考核中不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所有教材的编写、审核及出版工作。作为教材使用的教学资料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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