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教务处〔2024〕18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一流大学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后的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交流学校须是与我校签订校际、学院间合作交流协议或经学校组织、认定的访学项目、个人访问学习的相应境内外高校(机构)。
第二条 中外双学位项目、合作办学项目和本硕联读项目须在签署协议之前根据培养方案做好课程学分认定对接安排,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执行。
认定要求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交流学习的课程可以包括理论课程、实习实践(含毕业论文)等,学分认定须符合立德树人要求、体现实质等效原则。
学生参加交流学习的专业(领域)原则上应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参加交流学习前须事先履行交流学习计划的审批手续,回校后方可进入学分认定程序。
境外高校交流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在返校后可申请免修国际视野模块的通识选修课程《跨文化交流与国际教育实践》,成绩按照优秀评定。
如学生至世界排名前200的高校或学科交流学习,认定的课程绩点上浮0.5,总绩点不得超过5.0。
认定程序
学生在获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或认定的访学项目、个人访学计划之后,应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境内外交流学习计划表》(附件1)并提交至所在学院,由专业负责教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明确交流学习课程可认定课程后,提交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参加中外合作培养项目学生的交流学习计划可以适当简化。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校外课程认定申请,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表格见附件2),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交流前学院已审核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境内外交流学习计划表》;
2.《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境内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
3.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含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等说明);
4.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等。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教师、课程负责教师等根据学院的交流学习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
第十条 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审核通过后,全部以交流学校课程的原有名称、学分、成绩记载保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并按照论证审核后的结论转换为浙江工业大学成绩。学生成绩单按转换后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记载,并按此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 A- —— 90分;
B+,B ——85分; B- —— 80分;
C+,C ——75分; C- —— 70分;
D+,D ——65分; D- —— 60分;
F ——不及格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级起实行,2021级及以前年级继续适用《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大教〔2019〕8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
